事实上,法院澄清说,“问题不在于比利时是否对谋杀案调查框架内的程序性行为或不作为负责,[调查]完全属于西班牙当局的管辖范围”(同上,第 80 段:法文原文:“la Question [...] n'est [...] pas de savoir si la Belgique est Responsible d'actes ou d'omissions procédurales dans” le cadre d'une enquête sur l'affaire, laquelle relève Exclusivement de la juridiction des autorités espagnoles' 翻译是我的)。
这是法院判例法的一个重大、但谨慎的发展。
众所周知,截至 2001 年,法院一直裁定,一国负有程序性义务,仅对“据称在其管辖范围内实施的 [行为]”进行调查(Al-Adsani v the United Kingdom [GC],2001,第 38 段)。
这一立场在 2004 年进行了修改,当时大审判庭裁定“如果某一行为对《公约》所保障的权利产生了足够直接的影响,那么一国也可能承担责任,即使这些影响发生在该国管辖范围之外”(Ilaşcu and Others v Moldova and Russia [GC],2004 年,第 317 段)。
然而,只有在Rantsev一案中,法院才同意审查“申请人根据《公约》第 2 条对俄罗斯当局的申诉,指控其未能履行与申请人女儿被谋杀有关的‘程序性义务’,即使谋杀案本身发生在塞浦路斯;即,根据《公约》第 1 条,不属于俄罗斯的管辖范围”(Rantsev v Cyprus and Russia,2010 年,第 207-208 段)。该申诉在实质上没有成功,但值得注意的是,法院之所以如此裁定,是因为一方面,“无法证明存在特殊情况”证明俄罗斯当局有理由根据《公约》第 2 条承担“独立义务”调查死亡事件”(同上,第 243-244 段),另一方面,塞浦路斯并未提出“法律援助请求”。